一个简单案件的离奇执行
2022-12-20 09: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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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9日,安源公司与陈西县医院为药房托管一事达成协议,并支付给陈西县医院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

协议期满后,陈西县医院并未能按约返还安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但一直断断续续地支付着利息。直到2018年7月8日,经安源公司反复催促,陈西县医院才与安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约定陈西医院于“2020年5月26日之前,一次性还清欠款本息”,利息仍按年利率12%计算。

然而,《还款协议》签订后,陈西县医院除支付了部分利息之外,仍未能按约偿还欠款。

2020年7月,安源公司向T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陈西县医院欠安源公司款2000万元,于2020年8月1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当月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陈西县医院自2021年5月1日起,于每月30日前偿还安源公司100万元至还清为止。如陈西县医院逾期偿还,安源公司有权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

调解书生效后,陈西县医院仅按月支付了部分利息,2021年下半年,陈西县医院连利息也支付不了了。

2022年3月23日,安源公司向T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1日,一个自称是陈西县卫健局Z主任的人主动联系安源公司的法务负责人S先生称,称陈西县医院因之前的承租方出了问题,陈西县政府决定提前收回医院,现在医院已由陈西县卫健局直管。为医院正常经营考虑,希望能解除被T县法院冻结的部分账户。安源公司表示理解,但希望双方尽快就陈西县医院还款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然后再按陈西县医院的要求解除部分账户的冻结。

但陈西县卫健委的Z主任不同意先就陈西县医院还款问题达成任何协议,甚至不承认陈西县医院欠安源公司的款,只要求安源公司无条件向T县法院申请解除对陈西医院银行账户的冻结。双方沟通失败。

2022年4月28日,陈西县公安局致函T县人民法院,以陈西县医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要求T县法院中止执行。

2022年5月17日,安源公司委托律师致函T县法院,认为T县法院冻结陈西县医院的银行存款并非赃款,且冻结在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所涉案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需要轮候查封、冻结的,应当依照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执行”。要求T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执行扣划陈西县医院被冻结的银行存款。

T县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再次向有协助扣划义务的陈西县农商行发函,要求协助扣划陈西县医院在该行的银行存款218万元。

陈西县农商行于2022年6月21日向陈西县公安局发函,称“因陈西县公安局冻结时间在后,T县法院在先,我行应当履行法院裁定书与决定书。”要求陈西县公安局在“T县人民法院给我行规定的时间内,解决查封冲突。”

此后,陈西县公安局不仅来人到T县法院交涉,要求T县法院中止执行,又到安源公司要求调取有关财务数据及企业印模,并称该案所涉2000万元借款,陈西县医院已于2017年依据安源公司的《委托代收函》,支付给了鑫庆公司。

安源公司在按照陈西县公安局的要求提交了有关财务凭证及印模后,要求查看陈西县公安局所称的《委托代收函》原件。陈西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称该原件已在T县法院当着承办法官的面,让安源公司的委托的律师看过了,但安源公司委托律师否认看到过《委托代收函》原件。

2022年7月15日,陈西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通过微信要求安源公司提供企业名称变更之前的公司印章、印模,并声明是“做鉴定需要”。

安源公司经请示上级公司后回复,希望陈西县公安局将《委托代收函》原件拍照发过来,如果通过辨认,印章是真实的就无需鉴定了。

陈西县公安局答复:“原件肯定有,在找”,并要求提供“2015至2018年公司各类文件尾页共九页,附说明!”

安源公司回复:“无论是银行、法院、工商或律师事务所,既然保存到现在的档案肯定都是有用的,提取一两份恐怕还要你们出借调手续”,“因为只有从这些部门调取的原始档案才具有公信力和作为比对样本的价值。”

此后,陈西县公安局一直要求安源公司提供比对样本。而安源公司的上级法务部门则担心会有人利用安源公司提供的比对样本做文章,所以坚持要陈西县公安局出示《委托代收函》原件之后,再提交比对样本。最终陈西县公安局承认:“找了很久,我们公安这边只有复印件,原件通知卫健局、医院、纪委、监委方面都在找,一时还没有结果。”

安源公司的想法是,《委托代收函》上的印章肯定是伪造的,只要陈西县公安局找到原件,安源公司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从而查明事实真相。

安源公司同时还向陈西县公安局W公安局提出质疑:陈西县医院“既然在2017年就接受委托把钱转给了另外一家公司,为什么在2020年还与我们达成调解协议,并开始还款?这里面一定有着一个不可告人的阴谋”。“从犯罪经济学上考虑,这样做对谁有利,谁就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这就是这个案件的悬疑所在,也是新闻点所在。”

此后,陈西县公安局再也没有与安源公司联系过。据说,之后陈西县政府的有关方面又来了一次T县,不准许T县法院将已经扣划到法院账户上的100多万元支付给安源公司。T县法院只好照办。

2022年7月2日,陈西县医院以安源公司与陈西县医院原经营者“隐瞒本案诉争的2000万元保证金已经偿还的事实”为由,向F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T县法院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

但在F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时,陈西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仍然没能拿出《委托代收函》的原件,并称其不再主张诉争的2000万元安源公司已经收到,只说该2000万元为借款,应与陈西县公安局正在处理的“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并处理。

安源公司认为陈西县医院主张将2020年就已生效的调解书撤销,并将案件移送陈西县公安局2022年才立案的“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实属不可理喻。这个诉求理所当然不应得到支持。

2022年12月8日,F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西县医院的再审申请。

本案到此,似乎已告一段落,但不知陈西县的有关部门为了达到帮助陈西县医院逃避债务的目的,还会推出什么新的举措?相信T县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和恃权防碍执行两者之间,会作出正确取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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